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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许可项目: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许可对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确因宗教活动场所实际需要;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规规定的建筑要求;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当地确有需要;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具备的条件:
(一)确因工作需要;
(二)内容健康;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教规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一)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建筑设计图纸或规划书;
(三)预算报告和经济来源情况证明。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单位、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三)法定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一)举办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
(二)相关主管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五)作品内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工作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组织对规划图纸和作品内容的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 、5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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