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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八)改(扩、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事项:改(扩、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对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恢复开放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新建、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四、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八、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
二、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签署书面意见;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设立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文件;
三、经费来源情况说明;
四、建设图纸及规划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规划图纸的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  、5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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